| 一、审批服务事项:
受理本辖区国有、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确权变更,办理企事业单位计划立项等相关政策及业务咨询。
二、审批服务条件:
宅基地使用证:新办
土地审批件。变更 公证书,产权证,买房户口簿、土地使用证。补证
档案备案,抚顺日报声明(3个月以上)。
集体土地使用证:新办
土地审批件。抵押 评估报告,认可证明,双方身份证,借款合同书,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及申请,土地使用证。
国有土地使用证:换证
具有原始卷宗的旧土地证。新办 土地审批件,出让手续,1:500土地现状图,土地使用者名章。抵押
使用证,评估报告,银行抵押合同,使用者名章。转让 使用证,协议书,公证书,使用者名章,身份证。
三、审批服务程序:
窗口受理→审核→现场勘察→部门核准→批复(发证)
四、审批服务时限:
手续齐全,符合规定,五日内办结。
五、审批服务依据及收费标准:
审批依据(1990)国土(籍)字第93号,国土局、财政厅、物价局(1990)93号。
收费标准 党政机关、全额事业单位、团体
2000m2以下收200元/宗,每超500m2加收25元,最高不超过700元;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
1000m2以下收100元/宗,每超500m2加收40元,最高不超4万元;差额事业单位
5000m2以下收300元/宗,每超500m2加收25元,最高不超1万元;城镇居民100
m2以下收13元/宗,每超50 m2加收5元,最高不超30元;农村居民
200 m2以下收5元/宗,200m2以上收10元/宗。学校、福利院、敬老院、孤儿院、免税残疾人企业、无收入教堂、寺庙、监狱等免收。
土地证 个人5元/个,单位10元/个,特制证20元/个。
六、服务电话:0413—750378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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